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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废止、调整6部规章:民办高校校长不超70岁
作者:北京华嘉学院   时间:2016-04-19 09:44   浏览量:

教育部日前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规定,民办高校校长年龄不超过70岁。 《决定》指出,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

教育部日前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规定,民办高校校长年龄不超过70岁。

《决定》指出,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及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

在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修改中,《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修改为: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务院已经决定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取消了“高等学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含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审批”、“高等学校赴境外办学实施专科教育或者非学历高等教育审批”。此外,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与之相关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也需要修改,既顺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同时也不会影响新的中小学教材管理规定的制定。

《决定》自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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