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63365。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类型为高等教育培训。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谨治校、精心育人,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华嘉华嘉教育公司。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南街六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63365的举办者为北京恒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学院的办学宗旨、方向、规模、培养目标及发展规划等有建议权;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和学院办学实际情况,对学院的分立、合作、合并、终止有建议权;
(三)推荐董事和监事的权利;
(四)了解学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五)举办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持学院办学;
(六)举办者提供办学启动资金,根据学院发展需要解决相关办学设施;
(七)其他法律赋予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举办者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出资者:北京世界梦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
第九条本单位业务范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教育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院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组成:董事会由举办者、学院院长、中层领导以及教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推选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修改学院章程;
(二)决定学院的办学宗旨、方向、规模、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及发展规划等;(三)筹集办学经费,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增加开办资金议案;
(五)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六)聘任和解聘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审议批准学院重要的规章制度;
(九)决定学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薪酬体系;
(十)决定学院的分立、合作、合并、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议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三条董事长职权: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认真履行董事会章程;
(二)按学院章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学院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学院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董事主持召开。
第十五条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职权中的(一)、(二)、(四)、(八)项,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北京华嘉教育公司核准备案。
第二十条院长在董事会领导下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并落实学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
(四)组织编制、落实年度财务预、结算,组织预算外收入;
(五)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突出办学特色;
(六)提请聘任学院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聘任和解聘学院教职员工;
(七)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
(八)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董事长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在学院从业人员中民主产生或更换。本单位董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学院董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院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学院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北京市民政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三条学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有关教师资格、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 ;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第四十一条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自业务主管单位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0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63365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2011年12月20日起生效。
63365
20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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